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賴建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4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871元及其中2萬7,312元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
其中3萬2,817元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