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家財簡字第1號
原 告 葉秀鍾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被 告 曾芳屏
訴訟代理人 謝瓊萱律師
宋國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曉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剩
餘財產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139,237元,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12,286元,原告已繳4,300元,尚餘7,986元未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