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袁家玉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
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
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應補正項目 0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4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0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4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0 繳納「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費100元,並待本院通知查詢結果後,依查詢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最新,如未提出,即未盡協力義務,本院將駁回聲請(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0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0 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如未提出,即未盡協力義務,本院將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