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乙○○
丙○○
共同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乙○○、丙○○、甲○○需到院於聲請狀上補簽章;或重新
提出聲請狀(上開三人均需於狀末簽章)。
三、收養人丙○○之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四、被收養人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表正本。
五、被收養人之工作、薪資證明、當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財產證
明。
六、被收養人生父彭國樣之除戶戶籍謄本。
七、泰國之收養法規原文暨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