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
代 理 人 鍾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和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和發之設籍地為
「臺灣省臺中市○區○○里0鄰○○0號」,有聲請人提被繼承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