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87號
MLDV,114,司票,387,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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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7號
抗 告 人 劉嘉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王家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司票字第38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劉嘉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繳納抗告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通知並於同年7月4日送達,惟
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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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