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黃嵊諢
相 對 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許家銘所有於屏東市○○段00地號
之不動產,惟查該不動產係坐落於屏東縣屏東市,此有不動
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在卷可
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
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