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執行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聲字,114年度,13號
MLDV,114,司執聲,13,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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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代 理 人 林富華律師

相 對 人 莊重男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1,54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 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83號執行 完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依後附執行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 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世傑

附表:執行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執行費 20,344元 卷附收據1紙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1紙 3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00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1紙 4 員警日旅費 200元 繳款單影本1紙 5 合計 31,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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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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