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3725號
MLDV,114,司執,23725,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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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725號
債 權 人 蔡麗玉
債 務 人 李昆宏


債 務 人 李垣宏即李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桃園市 、新北市新店區,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 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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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