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崔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3,8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2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8,1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5,703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
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65元 崔竹君 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5% 002 新臺幣305703元 崔竹君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65元 崔竹君 暨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05703元 崔竹君 暨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