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許智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80,22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智昇於民國113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09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4352。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許智昇於民國112年05月2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09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3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45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許智昇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00% 002 新臺幣240438元 許智昇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