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09號
MLDV,114,司促,4109,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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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59,414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雅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1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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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