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債 務 人 嚴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顏嘉進」記載,應更正為「嚴嘉進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支付
命令之當事人欄關於「顏嘉進」之記載,係「嚴嘉進」誤寫
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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