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65號
MLDV,114,司促,3965,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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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詩䤴即黃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詩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7日止累計16,301元正未給付
,其中16,126元為消費款;17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8元 黃詩䤴即黃安琪 自民國114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128元 黃詩䤴即黃安琪喹 自民國114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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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