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邦 Santiago Regino Paningbatan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邦 Santiago Regino Paningb
atan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現已離台,而須向國外公示送
達,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4年6月27日移署資字第11400899
86號函附卷可稽,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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