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禎宸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
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即114年7月11日,與告訴人黃○翊達
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傷害部分告訴,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