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09號
MLDM,114,訴,309,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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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禎宸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
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即114年7月11日,與告訴人黃○翊達
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傷害部分告訴,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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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