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士華
指定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Z000000000」更正為「Z00000
0000」。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士華原登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因特殊
情事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5月26日變更登記為「Z0
00000000」,致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有所誤載,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響,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