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0號
MLDM,114,聲,260,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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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宏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4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張宏銘(下稱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陳榆蓁繳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
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為具保
後獲釋,該案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4號、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712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嗣苗栗地檢署檢
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
告按時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苗栗地檢
署檢察官即向本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經本院審核認被告
確已逃匿無誤,以114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並於民國1
14年4月21日將系爭裁定送達至抗告人之住所,經同居人即
其母呂桂花收受等節,有系爭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
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系爭裁定已於送達日即000年0
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抗告人如欲提起抗告,至遲應於
114年5月5日前提出(自送達之翌日即114年4月22日起算10
日,並加計2日在途期間,因適逢星期六屬例假日,順延至1
14年5月5日),然抗告人於114年6月20日始向監所具狀提出
抗告,此有刑事抗告狀(含其上之法務部○○○○○○○○收受收容
人訴狀章戳)在卷可考,顯見抗告人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
,其抗告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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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