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4號
MLDM,114,易,54,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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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振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黎振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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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