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
字第186號、113年度緩字第3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
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現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苗檢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緝字第186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下稱中高檢)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867號駁
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114年5月2
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苗檢緩起訴處分書、中高檢處
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緝186號卷第45至46
、53頁,本院卷第9頁)。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
供犯非法輸入檢疫物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承稱在卷(見偵緝
186卷第32至33、39至40頁,偵4924卷第6至7頁),並有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2年3月1日防
檢竹動字第1121555295號函、財政部關務署111年9月5日北
竹緝移字第1110101459號函、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12
年3月7日航警刑字第1120007421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行政院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
、個案委任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
局111年10月21日防檢竹動字第1111555979號書函及陳述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3月29日農防字第1111480824號令
暨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8月12
日農授防字第1111482576號公告暨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地區)一覽表在卷可稽(見偵4924卷第11至33頁),且無
事證證明業經動物檢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
2項規定逕予沒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重量 備註 1 火腿腸 10條 0.50公斤 含雞、豬肉 2 嫩滑蘑菇味肉灌腸 10條 0.80公斤 含雞、豬肉 3 陽光玉米味肉灌腸 6條 0.48公斤 含雞、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