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01號
MLDM,113,附民,40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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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吳澍

被 告 黃紹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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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