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盛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盛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彭盛炫(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4年
5月15日合法寄存送達,然被告前於113年12月31日提出之上
訴狀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上訴人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