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黃春梅 鍾文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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