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0號
HLDV,114,補,210,2025072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鄭美麗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禾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頁


參考資料
禾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