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吳振揚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黃葉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花蓮縣○○鄉○○段000號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
益數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861元(計算式:570元/m²×1709
.18m²×5/6=811,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86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8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