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7號
HLDV,114,補,177,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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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楊正男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呂松珀 (住居所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
尚應補繳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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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