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50號
HLDV,114,司拍,50,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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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林建煌
關 係 人 張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競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於112年5月2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
800,000元,付款地有記載,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期日為114年1月5日,詎到期經提示後未獲付款,尚
負債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關係人張競於114年
2月6日以贈與之原因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林建煌,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
4年6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瑞穗鄉 源北段 0000-0000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60.34 1分之1 林建煌(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自立新村78號 源北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 40.95 二層 40.95 81.90 陽台 6.91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建煌(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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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