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1號
HLDV,114,司拍,41,202507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相 對 人 梁德旺傅桂蘭之繼承人

吳佳朝即傅桂蘭之繼承人

吳玉秀即傅桂蘭之繼承人

吳玉珍傅桂蘭之繼承人

梁育豪傅桂蘭之繼承人

梁玉潔傅桂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
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
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又拍賣之抵押物
如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
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
,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
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傅桂蘭於民106年8月1日以附表
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3,36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率)、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違約金為除上
項利率外,逾期六個月內加原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加
原利率二成日拆計算,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傅桂蘭於10
7年10月17日簽發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借
款期間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20年10月19日止,並邀同相對
梁德旺傅桂蘭之繼承人為連帶保證人,惟第三人傅桂蘭
已於111年3月22日死亡,聲請人遂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放款明細查詢單、家事事
件公告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催款通知、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於114年5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
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又本件抵押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時,並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
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32.00 1分之1 傅桂蘭(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忠孝街30之3號 主商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7.72 二層57.06 三層57.06 屋頂突出物18.86 190.70 陽台 32.56 平方公尺 1分之1 傅桂蘭(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