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9756號
HLDV,114,司執,19756,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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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756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路○段○號○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永正  
           住○○市○○區○○路○段○號   
債 務 人 張于瑄  住○○縣○○鄉○○村○○○號 
杜謹成  住○○市○○區○○路○段○巷○弄○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此部分尚無明 確之執行標的,另聲請扣押債務人張于瑄於第三人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之存款債權 ,前者營業所係設於雲林縣,後者營業所係設於嘉義市,均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之民事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地 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辦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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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