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5286號
HLDV,114,司執,15286,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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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86號
債 權 人 林真樣  住○○○○○○○○○○○    
債 務 人 WINARTI NINGSIH
           住○○市○○區○○路○段○號○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WINARTI NINGSIH對雇主之薪資 債權,惟函查內政部移民署後得之債務人雇主所在地在新北 市三峽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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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