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4號
HLDV,114,司促,954,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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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


債 務 人 黃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8,940元,及自民
國11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7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337
計算,及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0
0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
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
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
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違約金部分,惟債務人於114
年6月20日陳報略以「違約金為逾期六個月內部分加放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內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與借據記載不符,致本院無以審酌
,是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此部分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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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