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53號
HLDV,114,司促,365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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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馬遠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茂隆
債 務 人 陳連淑娟

蔡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116元,及自民國
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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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