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250號
HLDV,114,司促,3250,2025073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呂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436元,及其中59,6
57元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付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付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