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43號
HLDV,114,司促,2843,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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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1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經相對人簽名或
線上認證之續約申請書。」,該通知書已於114年6月24日合
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
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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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