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88號
HLDV,114,司促,2488,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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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債 務 人 洪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元 洪文達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2 新臺幣4,048元 洪文達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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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