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甲OO
被 告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己OO
上列當事人,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均應更正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