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
原 告 乙OO
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
被 告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辛OO
AOO
BOO
COO
DOO
EOO
FOO
G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甲OO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分
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EOO以外之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甲OO於民國91年10月15日過世
,兩造均為甲OO之繼承人,繼承人HOO於109年5月18日過世
,被告EOO、FOO、GOO為HOO之繼承人,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予以
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EOO陳稱:沒有意見等語;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無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兩造戶籍資料、甲 OO、HOO除戶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 件在卷足佐):
(一)HOO於109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EOO、FOO、GOO; 甲OO於91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兩造,遺產範圍則為 附表一各編號之財產。
(二)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 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上開主張為到庭被告EOO所不 爭執,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 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本 院認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為適當,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原告另請求被告EOO、FOO、GOO應就 被繼承人HOO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因被告EOO、FOO、GOO就被繼承人HOO繼承被繼承人甲OO如附 表一所示之土地部分,業已辦理繼承登記,此部分請求,應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 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 ,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 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訴 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 8分之1 3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 8分之1 4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 8分之1 5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6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0地號 8分之1 7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8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9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0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1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2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3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4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5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6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7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8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19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20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21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22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 8分之1 23 房屋 花蓮縣○里鄉○里村○○路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十萬分之一萬 24 房屋 花蓮縣○里鄉○里村○○路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25 存款 富里鄉農會(定期存款) 250,637元 一、均含孳息。 二、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分配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26 存款 富里鄉農會(活期存款) 17,337元 27 存款 富里郵局 173,108元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AOO 1/7 戊OO 1/7 己OO 1/7 丙OO 1/7 庚OO 1/21 辛OO 1/21 乙OO 1/21 EOO 1/21 FOO 1/21 GOO 1/21 BOO 2/35 丁OO 1/35 COO 1/35 DOO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