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彭世傑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郡宇
廖子紳
林宗澔
胡晉威即石晉威
楊柏鈞
方成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
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
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
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