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8號
HLDM,114,附民,108,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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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謝育哲

被 告 李禹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謝育哲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號被告李禹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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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