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14年度,154號
HLDM,114,花簡,154,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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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星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1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星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星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至被告於警詢中雖辯稱:伊有偷竊癖,且固定在服用精神科
藥物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所竊取之商品,均屬肌膚保養品
及彩妝用品,且據被告供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均經
開封使用而無法返還被害人(警卷第9頁),足認被告於案
發時係依特定用途挑選商品行竊,且得手後亦據此供已使用
,足見被告於案發時對其行為具有相當之目的性及控制能力
;再參以被告於警詢中對於本案案發經過、竊取手法均能始
末連續陳述,益徵被告行為時並無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等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19條之規
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餘地,併予指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告訴人寶雅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商店內物品,確有不該,且有多次犯竊盜罪
之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3至20頁),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暨其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竊商品之價值合計
達1萬3,345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物品,均未扣案,然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9-11所示之物,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發還予告訴人,此有告訴人員工顧思婕所簽署之刑案物件發還領據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凱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賀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應否沒收 備註 1 提提研超級纖維超綻光亮白面膜2入 3盒 387元 (129元3)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貝膚黛瑪12%超級C酸激光煥膚精華15ml 1盒 1,280元 沒收 (另有1盒已發還告訴人,不沒收,詳如下列編號11) 起訴書附表編號3 3 舒特膚舒新雪潤B5修護精華30ml 1盒 1,290元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4 4 dr.wu超逆齡肌因再 生精華霜30ml  1盒 2,000元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6 5 dr.wu超逆齡肌因再 生精華霜15ml 1盒 1,300元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7 6 聖克萊爾深層淨膚泥膜50ml 1盒 399元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8 7 俏正美極緻膠原錠140錠 1盒 1,400元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9 8 媚點極上粉嫩保濕粉底霜(淺膚色) 1盒 330元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9 CKONE中性香水Q版15ml 1瓶 399元 沒收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0 薇佳外泌體逆齡賦活乳霜60ML 1盒 2,180元 不沒收 (已發還)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 貝膚黛瑪12%超級C酸激光煥膚精華15ml 1盒 1,280元 不沒收 (已發還)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2 AHC清新茶樹毛孔淨化護膚水300ml 1盒 1,100元 不沒收 (已發還) 起訴書附表編號5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70號  被   告 潘星霏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星霏於民國114年1月15日10時3分許至同日10時12分許, 在花蓮縣○○市○○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雅花蓮中 山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 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將該等商品放進隨身包包內而



得手,未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店員工發覺遭竊並調閱監視器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潘星霏乃將尚未開封使用之附表編 號2、3、5商品各1瓶交警扣案發還。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請簡信慧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 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潘星霏經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中之證述相 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刑案物件發還領據、商品售價明細表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 面截圖暨遭竊商品照片共38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 之物,除附表編號2、3、5所示商品各1瓶業已發還告訴人寶 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無庸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其餘竊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凱玲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建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提提研超級纖維超綻光亮白面膜2入 3盒 129*3=387元 2 薇佳外泌體逆齡賦活乳霜60ML 1盒 2180元 3 貝膚黛瑪12%超級C酸激光煥膚精華15ml 2盒 1280*2=2560元 4 舒特膚舒新雪潤B5修護精華30ml 1盒 1290元 5 AHC清新茶樹毛孔淨化護膚水300ml 1盒 1100元 6 dr.wu超逆齡肌因再生精華霜30ml 1盒 2000元 7 dr.wu超逆齡肌因再生精華霜15ml 1盒 1300元 8 聖克萊爾深層竟膚泥膜50ml 1盒 399元 9 俏正美極緻膠原錠140錠 1盒 1400元 10 媚點極上粉嫩保濕粉底霜(淺膚色) 1盒 330元 11 CKONE中性香水Q版15ml 1瓶 399元                      總價:13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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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