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7號
HLDM,114,聲,277,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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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陽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陽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陽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⒉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
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
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
確定日前所犯,且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
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3-5、7-13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其餘則
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受刑人陳陽鳴定應
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簽名在卷
可考,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類型、動
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
受刑人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陳述對於
本件定應執行之刑無意見一語,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
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經本院函詢受刑 人就本案有無意見表示,受刑人未回覆乙節,有本院114年5 月16日花院胤刑戊114聲277字第004331號函、送達證書、收 文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附表】受刑人陳陽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2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9日 113年2月11日 113年2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2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24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20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51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114年2月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4日 113年2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207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207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20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7日 113年12月27日 113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6日 114年2月6日 114年2月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24日 113年2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2075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20754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20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7日 113年12月27日 113年12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6日 114年2月6日 114年2月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74、20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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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