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王俊賢
被 告 汪珍良
徐文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汪珍良、徐文杰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115號案件,
經原告王俊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