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殺人未遂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67號
HLDM,114,原附民,67,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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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許○○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許△△ (即許○○之父,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原 告 兼
許○○ 之
法定代理人 張○○ (即許○○之母,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温秀珍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未遂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2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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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