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江思婷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淑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律師
被 告 陳進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連志岳
林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選訴字
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進和三人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
原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三人均無罪,依據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