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7號
HLDM,114,交易,37,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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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嘉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
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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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