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4號
HLDM,113,附民,194,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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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蘇進財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陳林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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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