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林秀蘭 地址詳卷
被 告 劉元杰
周洋溢
陳林華
陳麗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