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29號
HLDM,113,原附民,129,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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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林祐為
送達代收人 黃聖友
被 告 李子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邱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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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