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13年度,5號
HLDM,113,原侵附民,5,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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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BS000-A112196(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2196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 告 彭志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志榮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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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