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蔡麗玉 (住、居址均詳卷)
被 告 李宸翔 (住、居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宸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
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代瑋